Wikimedia Hong Kong/會議規則

香港維基媒體協會會議規則
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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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會議規則適用於會員大會、代表會、理事會及本會轄下所有委員會或小組之所有會議。

第二章 會議主席及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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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會議之開始及結束必須由會議主席宣佈。
  2. 會議主席若認為會議不宜繼續進行,可隨時暫停會議、結束會議或將會議休會待續。
  3. 會議主席負責在會議上執行會議規則及維持會議秩序。
  4. 秘書協助會議主席執行會議工作、紀錄會議,並把會議成員以書面提出之議案或修正案提請會議主席處理。

第三章 會議法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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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會議召開時,如不足法定人數,會議主席即須指示傳召會議成員到場。15分鐘後,如仍不足法定人數,會議主席即無須付諸表決而宣布流會。
  2. 會議進行中,如在席會議成員不足法定人數,而有會議成員向會議主席提出此事,會議主席即須宣佈會議暫停並指示傳召會議成員到場。15分鐘後,如仍不足法定人數,會議主席即無須付諸表決而宣布休會待續。
  3. 表決時,如在席會議成員不足法定人數,表決即告無效,而會議須依照第(3.2)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四章 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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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會議成員及列席者必須先舉手示意,經會議主席同意後,方可發言。
  2. 會議主席發言時,在席人士必須保持肅靜。
  3. 諮詢及討論議案時,會議主席有權限制發言時間。
  4. 會議主席須按下列次序,並按(4.5)條規定的程序,授與會議成員及列席者發言機會:
    1. 秩序問題
    2. 程序問題
    3. 資料問題
    4. 其他問題
  5. 若同時有二人或以上要求發言,會議主席可按下列原則之次序安排發言:
    1. 會議成員優先於列席者
    2. 未發言者優先於已發言者
    3. 少發言者優先於多發言者

第五章 議案及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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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議案必須有人動議及有人和議才能成立。動議人可於其動議獲得和議前解釋其動議。
  2. 議案須以書面提出,若以口頭提出,應隨即以書面形式遞交秘書。
  3. 議案成立後,會議主席應立即處理。會議主席須首先讓會議成員對議案提出諮詢、討論或修正,然後才把議案付諸表決。
  4. 議案成立後,動議人有權先解釋議案,並在議案付諸表決前,有最後發言的權利。
  5. 當會議主席正處理一個議案時,會議成員不得提出除修正案或議術議案外另一議案。
  6. 議案在動議人及和議人同時要求下,才可提出收回。會議主席須徵求會議成員意見,如無反對,議案可收回;如有會議成員反對,動議人及和議人可以用「收回議案議」提出收回議案。
  7. 修正案之提出及處理方法與議案一樣。修正案如獲通過,原案連同修正案即為主案,對此可提另一修正案。

第六章 議術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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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下列各議術議案在諮詢及討論議案或修正案時提出,乃合乎程序,會議主席須按下列次序處理:
    1. 不信任主席議 (不得諮詢或討論及動議人須註明有關理由,表決時須在席會議成員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議案通過後,主席須將會議主席權交予副主席或秘書。如在同一次會議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皆分別在任會議主席時,被會議成員通過不信任,則會議須立即解散)。
    2. 收回議案議。
    3. 散會議 (不得諮詢或討論)。
    4. 休會議 (不得諮詢或討論)。
    5. 反對主席裁決議 (表決時須在席會議成員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
    6. 擱置部分會議規則議 (表決時在須席會議成員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
    7. 押後議案議 (但須在被押後之議案後及議程完結前處理)。
    8. 議案立付表決議 (不得諮詢或討論)。
    9. 延長或限制諮詢或討論時間議 (不得諮詢或討論)。
    10. 交付委員會處理議。
    11. 修改議程議。
  2. 不獲通過的議術議案,須於十五分鐘後方可再度提出。

第七章 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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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任何議案表決時,應以舉手方式進行。如有在席會議成員五分之一或以上要求,表決可以不記名方式進行。
  2. 表決設贊成、反對及棄權。會議主席須先請贊成的會議成員示意贊成,繼而請反對的會議成員示意反對。凡不表示贊成或反對者,均當棄權論。
  3. 除另有規定外,會議主席不得參與表決。但在計算在席會議成員人數時,會議主席亦須計算在內。
  4. 除另有規定外,議案表決時須獲得在席會議成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方為通過。若贊成及反對人數相同,會議主席須讓會議成員對議案重新諮詢及討論,然後再次表決。再次表決時,若贊成及反對人數仍然相同,則會議主席亦須參與表決。如會議主席贊成,則議案通過;如會議主席反對或棄權,則議案否決。
  5. 表決時,議案不得再行諮詢或討論。
  6. 如會議成員對以舉手方式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要求重新表決,但要求須獲得在席會議成員五分之一或以上贊成,並在會議主席宣佈表決結果時立即提出。原先沒有參與表決的會議成員,在重新表決時不得參與。

第八章 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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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除議術議案外,會議成員如要求對已表決之議案進行覆議,須以議案形式提出,並須在席會議成員三分之二或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2. 已表決之議案若獲得通過覆議,在再次表決前,會議主席須讓會議成員對議案重新諮詢、討論及修正。
  3. 覆議一經否決,不得於同一次會議中再度提出。

第九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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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除不信任會議主席議及反對會議主席裁決議外,會議主席乃本會議規則的唯一解釋人。
  2. 本會議規則須經代表會通過的決議案而作出增加、廢除或修訂,而該項決議案須獲得三分之二或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3. 如本會議規則與本會《組織章程大綱》或《組織章程細則》衝突或抵觸時,概以本會《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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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 會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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