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kimedia Macau/Charter/zh-tw/20111229

2010年12月10第二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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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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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文:澳門維基媒體協會
  2. 英文:Wikimedia Macau Association

會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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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筷子基和樂坊大馬路6號宏基大廈第四座十九樓N座

組織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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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維基媒體協會(簡稱本會,下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簡稱澳門,下同)唯一而非牟利且獨立的自治組織。

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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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旨在協助與鼓勵以公共領域或容許自由使用、發佈和修訂上述資料的版權協定收集、開發和有效地發佈知識或其他教育、歷史及文化資料。具體方式包括但不限於:

  1. 推廣開放的網上資訊庫,其內容是自由及可編輯的;
  2. 作為使用及編輯上述內容的澳門居民群體的代表;
  3. 保存世界遺產,特別是位於澳門的世界遺產;
  4. 支持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慈善事業;
  5. 宣揚、促進、協助、推廣更廣泛地參與創作、傳播、擴展包括全世界知識、以各種語言呈現、面向全球的資訊及教育資源的訊息;
  6. 推廣開發上述目的所需的印刷、電子及其他資源;
  7. 從事或促進從事訊息資源生產、出版及放映,無論是印刷、電子或以其他方式表現;
  8. 為教育目的運用或鼓勵運用訊息資源;
  9. 倡導在全球範圍資訊的教育、參與及拓展與發放工作相關的政策和實踐。

本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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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會以全體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2. 全體會員大會會員以10人作為最少數的比例選出之會員代表,方能召開全體會員大會會議,行使全體會員大會賦予的職權。
  3. 本會設有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多名財務、一個理事會、一個秘書處、一個監事會以及(按情況而設立)相關的附設委員會。
  4. 理事會、監事會及各附設委員會之組織架構中必需有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以及以奇數為單位的成員;在表決時,主席必須保持中立,當表決出現相同票數時,主席方可投票。
  5. 所有職位任期為兩年,其選舉辦法、職權、名額數量由本會理事會擬訂及表決。
  6. 如有職務因死亡、健康、請辭這三個理由其一而出缺至任期結束超過六個月,必定要進行補選,並根據相關選舉辦法補回其空缺。

全體會員大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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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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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會以全體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2. 全體會員大會會員以10人作為最少數的比例選出之會員代表,方能召開全體會員大會會議,行使全體會員大會賦予的職權。
  3. 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職權、名額及有關選舉辦法由本會理事會擬訂及表決。
  4. 全體會員大會必須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會議召開公告必須至少提前八天以書面形式發出。
  5. 在特別情況下,可以由最少十名會員聯名提出並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召開全體會員大會臨時會議。會議召開公告必須至少提前五天以書面形式發出。

法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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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全體會員大會必定有一名主席、兩名副主席(即第一副主席、第二副主席)以及以所有會員。
  2. 如主席因事未能履行職務時,由第一副主席代之。 如第一副主席因事未能履行職務時,由第二副主席代之。

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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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訂定與修改章程。
  2. 選舉及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以及秘書處成員。
  3. 議決入會費、年度會費及會員捐款等財政收入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報告、財政預算,及財政決算。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運用及處理。
  7.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8. 議決本會之解散。

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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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向全體會員大會提請的提案。
  2. 監事會以及各附設委員會的提案自然成為會議議題,毋須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
  3. 合共最少五名會員的聯署提案自然成為會議議題,毋須經過理事會、監事會或各附設委員會表決通過。
  4. 如少於五名會員的聯署提案,必須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或相關附設委員會通過後方可成為大會提案。

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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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全體會員大會表決時,主席及副主席必須保持中立,當表決出現相同票數時,主席及副主席方可投票。
  2. 所有提案必須獲得數量超逾會議出席人數百分之五十的贊成票,方為正式通過,否則視為不通過。

會長、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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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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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審定會員代表的資格。
  2. 議決理事長請辭。
  3. 聘免志願工作者。
  4. 審批及簽署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付諸會員大會表決。
  5. 其他應執行的相關事項。

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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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必定有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以及以基數為單位的成員。

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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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為本會常務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 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3. 議決理事之辭職。
  4.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成立委員會
  6. 其他應執行事項。
  • 理事會必定要在全體會員大會召開前制定相關的議題。
  • 理事會表決時,主席必須保持中立,然而表決出現相同票數時,主席方可投票。

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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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必定有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以及以基數為單位的成員。

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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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監察及督促本會運作。
  2.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3. 審核年度決算。
  4. 議決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監事會表決時,主席必須保持中立,然而表決出現相同票數時,主席方可投票。

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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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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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秘書處必須有一名(義務)秘書長。
  2. 如有需要,經理事會准許下,可設立多達三名常務秘書。

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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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本會作文件、聯絡上等相關工作。
  2. 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監事會備查。

附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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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所有附設委員會名額必定有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以及以基數為單位的成員。
  2. 所有附設委員會職權、職責由全體會員大會或會長、副會長共同訂出。
  3. 所有附設委員會在表決時,主席必須保持中立,然而表決出現相同票數時,主席方可投票。

會員及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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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會之會員分設基本會員(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團體會員表決時只能投一票。
  2. 凡認同本會宗旨之澳門居民,均可申請及登記成為本會會員。
  3. 填具申請登記表連同有關證明後,遞交理事會依手續辦理作出核準。
  4. 本會會員如觸犯下列行為之一者,得由監事會提交理事會終止其會籍,其後提交全體會員大會或全體會員緊急大會決議。
  1. 違反本會章程者;
  2. 曾在澳門、其他國家或地區犯刑事案並被判監一年或以上者;
  3. 經營違法業務者。
  4. 作出損害本會聲譽言行者。

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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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聘任顧問,向本會提供建議。顧問人選由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並由會長任命。

會員權利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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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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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每名本會會員(下稱會員)不會因國籍、血統、種族、語言、性別、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問題、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及協助。
  2. 會員可以依本會制定的相關條文享有提名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投票權、建議權和批評權。
  3. 會員享有《基本法》第三章第30條、第31條、第32條及相關法律賦予有關人格尊嚴以及私隱權的權利。
  4. 會員可享用本會一切設備及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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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一切決議。
  2. 會員須按時繳交會費及年費。

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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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收入包括:

  1. 會員入會費及年費;
  2. 各項捐贈;
  3. 活動盈餘;
  4. 其他經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議決的一切收入。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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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章程的任何修改,必須通過表決方可為之。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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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章程之解釋權於全體會員大會之最終決議。
  2. 如有需要,可向理事會申請舉辦解釋會議。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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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及事宜,由理事會提請全體會員大會修改之。
  2. 所有附屬於本會的規則等在不抵觸本章程原則下,可以制定相關或伸延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