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kimedia Hong Kong/社團會章草案/會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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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維基媒體協會會議規則
香港維基媒體協會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edit- 本會議規則適用於會員大會、代表會、行政委員會及本會轄下任何委員會或小組之任何會議。
第二章 會期
edit- 工作小組的會議,須在主席所決定的日期及時間擧行。
- 主席決定會議日期及時間後,可隨時將會議的日期或時間押後或提前。
- 主席主席可隨時將會議暫停,或宣布休會待續。
- 主席如認為為了在工作小組會議上適當地處理完議程上的各項事務,有必要另擇一天繼續處理未完事項,則可命令於另一天繼續擧行會議。凡主席在會議上作此命令,該次會議須暫停擧行,並須於該另一天復會繼續處理有關事項。
- 除緊急會議外,所有會議,包括休會後續會或流會後重開,都必須在召開前至少24小時通知各組員。
第三章 會議法定人數
edit- 會議召開時,如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即須指示傳召組員到場。15分鐘後,如仍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即無須付諸表決而宣布流會,並於原會議時間24小時後重開。
- 會議進行中,如出席會議的人數不足法定人數,而有人向主席提出此事,主席即須宣佈會議暫停並指示傳召組員到場。15分鐘後,如仍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即無須付諸表決而宣布休會待續。
- 在點名表決時,如在席的組員人數(包括放棄表決者在內)顯示出席會議的人數不足法定人數,點名表決即告無效,而會議須依照第(3.3)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 工作小組在根據第(3.3)及(3.4)條休會待續時正在討論的議題,須延擱至下次會議再行處理。
第四章 主席及秘書
edit- 主席得宣佈會議之開始及結束、引導討論,施行會議規則及維持會議秩序。
- 主席若認為會議不宜繼續進行,有權宣佈休會或終止會議。
- 除另有規定外,主席在主持會議時,並無投票權。
- 秘書得協助主席執行工作、紀錄會議,並把會眾以書面提出之議案、修正案或備案提請主席處理。
第五章 發言規程
edit- 出席者均享有發言權,惟發言前必須先舉手示意,得主席同意後,方可發言。
- 非會議成員之列席者或旁聽者如在會議上發言,必須舉手示意,由主席決定是否容許發言,如有超過在席一半之會眾反對主席之決定,則有關之決定將被推翻。
- 主席發言時,會眾須停止發言或交談,保持靜默。
- 諮詢及討論議案時,主席有權限制發言之時間。
- 主席須按以下程序,授與會眾發言機會:
- 秩序問題
- 程序問題
- 資料問題
- 資料提供
- 其他問題
- 若同時有二人或以上要求發言,主席可按下列原則之次序安排發言:
- 正式成員優先於列席者
- 未發言者優先於已發言者
- 少發言者優先於多發言者
- 會議如屬網上會議,組員請先在「網上討論室」簽到,再經會議主席加入會議。
- 會議進行期間,請不要離題及聊天,亦請避免作一些與討論題目無關的發言,以免擾亂正在進行的討論。
- 以下三款,適用於網上會議:
- 要與個別用戶對話,請直接聯絡該用戶。任何個人恩怨請私下解決。
- 在會議時對會議的安排有意見或疑問,請直接聯絡會議主席,或在討論室中提出。
- 要中途離開的話,在討論室說就可以了,不用在會議上宣佈。
- 發言要有益有建設性,就是少作「我同意呀、說得對呀」之類。
- 組員發言的內容不得使用冒犯性及侮辱性言詞。
- 組員發言的內容不得意指另一組員有不正當動機。
- 會議主席認為有需要時,可限制發言時間及發言次數。
- 會議主席如發覺有組員在討論中不斷提出無關的事宜,或冗贅煩厭地重提本身或其他組員的論點,於會議上指出該組員的行為後,可指示該組員不得繼續發言。
- 如組員行為極不檢點或刻意擾亂會議秩序,會議主席即須命令其立即退席,並不得再繼續參與該次會議。
第六章 表決規程
edit- 任何需以投票方式表決的議案或事項,會議主席須根據大多數與會組員的意見,決定是否以記名方式表決。
- 所有與會組員均有表決權。
- 會議主席宣佈「表決開始」後,即表示表決程序將進行,所有發言都應該待會議主席宣佈「表決結束」後才進行。
- 會議主席須先請贊成該議題的組員示意贊成,繼而請反對該議題的組員示意反對。沒有任何示意的情況作棄權論。
- 所有經表決的議案,均須獲得出席會議的組員多數票,方為通過。
- 在任何表決中,除第(5.8)條所指明的情況外,會議主席均無須投票。
- 根據第(1.2)條所選出的會議主席,可投其原有的一票。
- 表決後,如贊成票及反對票數目相同,會議主席得投決定性之一票。
- 主席如根據第(5.8)條所指明而投棄權票,則有關議題將提交籌備委員會會議上表決。
第七章 在維基頁面以傳閱方式表決規程
edit- 如有事項需工作小組作緊急決定或提供意見,或有事項不能押後至工作小組會議上討論及表決,則會議主席可命令將有關事項,張貼在維基頁面上並向組員傳閱頁面,並請組員在指定時間內表決遂事項或提供意見。
- 除另有規定外,以維基頁面傳閱方式徵求通過的議案必須在一段指定時間內,獲得參與表決的組員的過半數票,方為通過。
- 若表決贊成某議案的組員多於在一段指定時間內參與表決組員的半數,議題即獲得過半數票。
- 根據第(6.1)條至(6.3)條進行表達後,如贊成票及反對票數目相同,會議主席得投決定性之一票。
- 主席如根據第(6.4)條所指明而投棄權票,則有關議題將提交籌備委員會會議上表決。
第八章 覆議
edit- 除議術議案外,會議如欲要求對已表決之議案進行覆議,須以議案形式提出,並須在席會眾三分之二或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 覆議一經否決通過覆議,主席必須讓會眾對議案重新諮詢、討論、修正及表決。
- 覆議一經否決,不得於同一次會議中再度提出。
第九章 附則
edit- 除不信任主席議及反對主席裁判議之外,主席乃本會議規則的唯一解釋人者。
- 本規則的修訂須代表會三分之二或以上,方可通過。
- 如本會議規則與會章衝突或抵觸時,概以後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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