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s is a page about setting up a Wikimedia's organization in Taiwan. For status report, please refer to the report document. Wikimedia Taiwan is been funded successfully at February 11, 2007. For archiving purpose, please do not edit this page.

中文(Chinese) 英文(English)
  • Wikimedia Taiwan的中文名稱已經由投票決定為「中華民國維基媒體協會」。
  • 臺灣維基人已在6月24日(星期六)下午舉行2006年夏聚,中華民國維基媒體協會發起人並同時舉辦第一次籌備會議,針對章程草案做最後討論。章程草案已進行最後討論,請勿繼續修改。請協助確認章程是否符合籌備會議討論結果,如有疑慮,請至該討論頁
  • 全國性社會團體申請書已遞交內政部。
  • Mingwangx於2006臺灣秋聚中針對協會籌備事宜進行簡報,ppt檔可於這裡下載。
  • 協會籌備狀況事宜已被翻譯為英文
  • 協會章程草案已被翻譯為英文

鑑於維基百科及其他維基媒體計畫的台灣使用者逐漸增多,舉辦各式聯誼推廣活動的需求愈形增大,其活動內涵更是日趨複雜,因此,台灣維基人要開始籌備一個有法人地位的團體。

注意:對本頁面內容進行修改、增添和刪除時,請不要加上簽名。若不想直接編輯本頁面,請至討論頁參與討論。

相關頁面:

簡單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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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不想要看下面這一大堆東西,不要緊。挑重點說:有幾件事需要您的幫忙。

  1. 決定社團形式(獨立運作的協會或是維基媒體基金會在我國設立之國內總會),請至討論頁討論。
  2. 決定社團名稱,請至討論頁討論。
  3. 如果願意成為發起人,請:
    1. 發起人名冊發起人名冊中簽名。根據規定,需要30位以上的發起人,而且戶籍地要分布於台北市高雄市及至少11個縣或省轄市。
    2. 於社團名稱確定後,將身分證影印本(用紅筆加註「本證僅供XXX使用」)寄給mingwangx,他的聯絡方式是:mingwangx (at) gmail.com
  4. 請共同撰擬申請書章程草案

社團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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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對社會團體所做的分類中,適合台灣維基人籌組的社團有兩種:

  1. 學術文化團體:以促進教育、文化、藝術活動及增進學術研究為主要功能之團體。
  2. 國際團體:以辦理國際交流活動,促進我與他國人民間之認識及連繫為主要功能,並分為以下兩類:一、經外交部認定之國際組織同意在台設立之國內總會組織;二、經外交部同意之我與他國間之對等交流團體。

這兩種團體籌組工作的差別,在於所應檢具之文件。請參考檢具文件一節,並於了解其差異後,至討論頁討論設立何種社團。

社團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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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內政部申請組織全國性社會團體須知,組織名稱擇用「會」、「社」、「學會」、「學社」、「研究會」、「研究社」、「協會」、「協進會」或其他適當文字。請至討論頁討論名稱。

成立步驟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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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備成立社會團體工作流程表,出自內政部2004年6月編印之〈申請組織全國性社會團體須知〉

根據人民團體法及內政部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成立全國性社團的步驟為:

  1. 檢具文件(見下節)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2. 召開發起人會議(由發起人代表召集),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
  3. 召開籌備會議(由籌備會主任委員召集)。
  4. 召開成立大會及第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籌備會主任委員召集)。
  5. 成立大會後30日內檢具文件(見成立大會一節),報請內政部核准立案。
  6. 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辦法

檢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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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時須檢具的文件:

  1. 申請書(1式4份)
  2. 章程草案(1式4份)
  3. 發起人名冊(1式4份)
  4. 全體發起人身分證影印本(1份)

如欲成立國際組織之中華民國總會,除上述文件,另應附:

  1. 國際總會之章程、簡介、立案證明書(含立案機關、日期、文號及團體性質)
  2. 該國際總會同意其成立之證明書(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館處認、驗證或當地法院、公證人公證)中外文本。

請點擊上列申請書、章程草案、發起人名冊,以進入各頁面進行撰擬。

發起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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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內政部許可設立後,召開發起人會議,由發起人代表召集,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籌備完成後召開成立大會。

發起人會議應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員較多數之同意,始得決議。發起人不能親自出席發起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發起人代理,每一發起人以代理一人為限。

發起人會議互推籌備委員至少7人,組織籌備會,負責辦理籌備事宜。籌備委員應互推1人為籌備會主任委員。

籌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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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備會議應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員較多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訂定章程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籌備委員出席籌備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籌備會之任務如下:

  1. 審查章程草案,並提成立大會審議。
  2. 決定籌備期間聯絡地址。
  3. 決定籌備期間工作人員之任免。
  4. 訂定會員申請入會手續、申請書格式並公開徵求會員。
  5.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資格並造具其名冊。
  6. 擬定團體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表,並提成立大會審議。
  7. 下半年度(7月至12月)成立之團體,應增訂次一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表。
  8. 擬訂成立大會之討論提案及編製大會手冊。
  9. 籌備期間經費收支之收繳及籌墊,並提報成立大會追認。
  10. 決定成立大會召開之日期及地點。
  11. 籌備有關選任職員之選任事宜。
  12. 籌備工作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13. 籌備會應於理、監事選出前,將檔案、財務及人事等造具清冊1式3份,於第一屆理事長選出後,當場以1份移交理事長,移交時由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監交,並於15日內,由理事長會同監交人接收完畢,分別於清冊簽章。籌備會於移交後撤銷之。移交清冊由籌備會主任委員、理事長及團體各存1份。

成立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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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大會及第一次理事會、監事會均應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員較多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訂定章程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一屆第一次理事會應將團體會址處所之決定列入議程。會址處所應取得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例如租約、借用同意書等)。

應於成立後30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各一份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

  1.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紀錄。
  2. 第一屆第一次理事監事會議紀錄。
  3. 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之章程。
  4. 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之年度工作計劃。
  5. 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之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
  6. 選任職員(理事監事)簡歷冊。
  7. 會務工作人員簡歷冊。
  8. 會址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例如租約、借用同意書等)。
  9. 申請理事長當選證明書資料表及理事長照片兩張。
  10. 會員名冊。

法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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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向該管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30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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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社團相關法令如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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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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